非法越境转入我领海,经驱离逼不离开了的将追究责任刑责《 人民日报 》( 2016年08月03日 10 版)本报北京8月2日电 (记者徐隽)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再次发生在我国首府海域涉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全称《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再次发生在我国首府海域涉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全称《规定二》),分别就我国首府海域的司法首府与法律限于涉及问题展开了具体,这两个司法解释自2016年8月2日起实施。《规定一》具体,我国首府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府的其他海域,中国公民或的组织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协议确认的联合管理的渔区或公海专门从事捕鱼等作业的,也限于《规定一》。此外,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我国首府海域实行非法捕猎、杀死贵重濒临绝种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捕鱼水产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追究责任刑事责任。对于涉海案件中违背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走越国(边)境的情况,《规定二》具体了定罪量刑标准。